此案该如何进行法律诉讼2008年3月…

此案该如何进行法律诉讼2008年3月3日,XX林业局(森工公司)营林处以干部队伍年轻化为由,将园林队长朱某(现年47岁)强行提前离岗回家,享受原岗位技能工资(1300多元/月)。朱某回到大连丈夫身边,丈夫卖掉了大连市区的房产,辞掉了月薪5000元的工作,将仅有的50万元全部投资,在工业区开了一家建材商店。没想到生意刚开张一个月,林业局新任局长就下令,停发了朱某的工资,要求其重新返岗上班。生意刚起步,一百多个品种的进、卖货都是朱某经手的,如果在短时间内让她返岗上班,她们就要赔个倾家荡产。为此她们向新局长说明了情况,新局长却说营林处的决定他不认可,赔不赔钱他不管。营林处是林业局下属基层单位,园林队长属营林处管理的股级干部,朱某只能服从营林处的决定。给开那一点工资也是朱林英在林业生产一线艰苦奋斗27年换来的卖命钱。朱某始终表示:可以重新返岗上班,但要恢复园林队长职务,要给其合理时间处理建材商店的转让事宜,要有相应的经济赔偿。现在朱某“被迫提前离岗”工资被扣发已经五个月了,林业局及其主管上级至今没有拿出任何处理意见。请问朱某该如何进行法律诉讼?

朱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可申请劳动仲裁.做好聘请律师谈判,因为法律关系还是比较复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