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我的亲属,在2009年1月11日晚在一条交警提示有明显禁停标记的街道上,我亲属驾驭一辆电动助力车在饮有一点酒的情况下与一辆在此街道靠右停放正在下货的小货车(肇事小货车是入保的)发生追尾事故.当时此街道灯光十分昏暗,交警在接到报警后,立即出警.当时,我亲属头部受到严重创伤,交警立即把我亲属送医院.经医院检查,我亲属颅内出血并有脑积水.现虽苏醒,神智仍然不清醒,不会说话,请问在这一起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是否按交通法给予伤者先垫付医药费,(直到今天我亲属的医药费用都是我们付的.)对方机动车是否无则.如有则他应当承担什么责任.急\急\急\盼\盼\盼!万分感谢.
事故责任应由交警部门勘查现场后确定,一般十日内出具责任认定书。如果对方已经办理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可以要求对方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承保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至于你亲戚和对方在交强险范围外的赔偿责任,要根据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来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