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死亡后如何确定新承租人依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和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贯彻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意见(二)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一、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由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二、不能按第一条协商戋的,出租人可按下列在共同居住的中确定变更承租人:1、原承租人的配偶;2、原承租人子女(按他处住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等);3、原承租人的父母;4、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我家的实际情况是:爷爷是承租人,已经死亡。户口中有爷爷的儿子一家和爷爷的女儿一家。爷爷的儿子一家:儿子户口没有动过,儿子妻子单位福利分过房,目前一家都住在承租房内。爷爷的女儿一家:女儿已死亡,女婿和小孩从来没有在承租房中居住。目前,无法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请问承租人应该由谁来担当?
由儿子继续承租你好应该由爷爷的儿子来承租。子女只有一个,没有什么异议的,由儿子继续承租了。你好,由爷爷的儿子家人承租。应由承租人的儿子继续承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