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逾期《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规定出卖…

交付逾期《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规定出卖人应当在2008年12月30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3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至今未接到任何书面通知办理交付手续,这是否属于违约行为?应如何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谢谢!

应该属于违约行为!你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主张违约金或要求退房!应该属于违约行为!你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主张违约金或要求退房!以上意见,供参考!